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08
1、你的问题有标准答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简单说就是合同期满后,如果企业用原合同条件或者更优厚的条件要求与你续签合同而你拒绝,就没有补偿金;如果企业不主动提出和你续约或者续约的条件低于原合同,就要给你补偿金。
3、注意,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支付的补偿金不是从头补到尾,只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即08年1月1日开始补到合同到期。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4、所以不建议你采用到期不续签的方式,那太吃亏了。如果公司拖欠你工资造成你被迫辞职,你的补偿金年限从85年起算;如果到期不续签,补偿金年限从08年起算。对比一下就知道有多吃亏了。
5、你已经满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建议你合同到期后主动要求公司与你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你是由于公司拖欠工资、加班费或者不买社保之类的原因不愿意在公司干了,那就在现合同到期前主动解除合同要求从头到尾的经济补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2-19
有:一年一个月的劳动补偿金及相应的“五保一金”转移手续!不过,从你的情况看,似乎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啊,现在解聘好象有点吃亏啦!
第3个回答 2010-02-19
新法实施后员工不愿续签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实施前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各自履行义务。
第4个回答 2010-02-19
合同里写的话就能。没写的话一般都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