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提出抗诉的情况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
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
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 民事抗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抗诉的条件有: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原判决、裁定适用 法律确有错误的;

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民事抗诉的程序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提请抗诉、抗诉、出庭。

第一,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来源自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以 及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第二,立案。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人民检 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立案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 当事人。

第三,审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 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原则上不应当进行调查。

第四,提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 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 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五,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当载 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六,出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①宣读抗诉书;②发表出庭意见;③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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