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新加入一家公司,
1)合同要求满6个月试用期才能转正,转正后签定3年的劳动合同,请问这个规定合法吗?
2)公司要求签署竞业协议,其中规定如果离开公司最多可以获得6个月的赔偿,但赔偿金额是个固定数值,大概占月薪的22%.请问这个赔偿金额可以要求增加到月薪的50%吗?或者如果我离职,可以因为赔偿金额过少,无法维持个人生活要求取消竞业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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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

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

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

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

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第二,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

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

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

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参考资料:http://www.66law.cn/channel/viewtopic.aspx?topicid=231184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3-08
到明年三月你就在这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了,无论新法老法,你都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
第2个回答  2010-02-27
1、不合法。如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则视为没有约定试用期,即为一般的劳动合同。

2、如果该竞业协议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则为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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