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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
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
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
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
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第二,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
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
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
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参考资料:http://www.66law.cn/channel/viewtopic.aspx?topicid=231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