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一员工11月20日试用期结束,试用期工资3500,转正4000.如果分两段计算11月公司,那么1至20日,3500/21*12=2000,21至30日工资,4000/18*6=1333.33.2000+1333.33=3333.33元。如果11月都是试用期,该员工应拿3500,为什么分段计算后反而更少呢?
按照上面的算法税前收入是3356元,还是比3500少啊?我觉得税前收入应该在3500和4000之间的一个数啊,为什么比试用期工资还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