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多少?

我承包我们村的河滩地是承包50年的,到现在才种了25年,现在村里要收回作为开发用,每亩补偿7000元,就算解除合同了,公平吗。还有就是还有承包十年的河滩地。还有3年到期,他们的补偿是,一年补偿1000元,这样公平吗,简答的说就是:我承包了50年的一亩地,剩下25年,现在就给我7000元就解除合同了,承包了10年的一亩地还有三年到期,补偿3000元,合同解除,这两种情况合法吗,请权威人士解释一下,我该怎么办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5-24
首先看看承包合同上有没有关于解除合同的条款,有的话,就按照合同上的那个条款执行。
既然是承包的村里的土地,那么,村委为了村集体的利益考虑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给你相应的补偿,也就是村里承担对你的违约责任。至于补偿的标准,是以你的实际损失为限的,也就是说,你损失了多少就补偿你多少。
合同解除本身是不违法的,但是,补偿的多少问题,还是要看你自己的实际损失,你自己衡量以下就知道了。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承包十年的还剩下三年,就一年补偿1000元,那么还有25年也应该照此办理,那就按每亩2.5万元进行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23
各地标准不一,到当地国土资源局 查询,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4个回答  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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