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合同期为2011年7月4日到期,因不喜欢驻外,所以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辞职,但公司以目前没人和我交接为由,不批,说要两个月后才能让我走人,而我打算2010年6月10日走人,我到现在一直没有出差,原因是他不批,我打算不出差,听领导的口气是说如果我不出差,他都不会批的,大不了按劳动法处理此事。如果我出差了,他一直以没人和我交接为由不批,我要如何做才能维护自身的权力呢?
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您如果想离职,可以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书给相应主管并邮寄一份辞职书到公司,在邮单上写清楚内容为辞职书,并保留底单即可。
如用人单位还是不准许您离职,可以拿着邮单底单到劳动局投诉,你也可以先咨询律师。
书写书面辞职报告,并在离开单位或公司三十天之前将书面辞职报告递交上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