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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公司还要求所有员工必须保守秘密。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黛美化妆品公司研制的润肤美白化妆品之配方是否该公司的商业秘密?(1分)为什么?(3分)
(2)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1分)为什么?(2分)
(3)李某和娜佳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1分)为什么?(2分)

1.是商业秘密,该配方能为该公司带来利益提高竞争力,同时也采取了保密措施,应当认定是商业秘密
2.刘某的辩解不成立,作为公司员工刘某为公司保守秘密的义务无法推卸,不能因自己是无意间的发现而免去保密的义务。
3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因为李某作为公司员工有保密法定义务。娜佳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因为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是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仍然获取、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的,才视为是侵犯商业秘密,题目中并未说娜佳公司取得该商业秘密时明知或应知的情节,因此不能直接就认定娜佳公司侵犯黛美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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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03
(1)属于商业秘密。独创性配方内容不为公众所了解,且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
(2)辩解理由不成立。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准许而泄露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李某和娜佳公司明知刘某提供的配方是刘某未经允许获得的商业秘密而依进行使用和改良,构成对黛美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第2个回答  2010-06-08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上述内容应结合案例阐述)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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