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发挥“证人证言”的作用?

如题所述

第一,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法治的需要。确立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和法律保护制度。证人出庭作证会给证人造成经济损失,如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应从法律上保证证人因出庭作证所造成的损失,按照诉讼费用负担的办法由当事人负担,以保证证人不会因出庭作证而受到损失。

第二,要加强执法部门的法律保护意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法律保护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缺乏对证人的亲属的法律保护,因为有时候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因证人的作证而迁怒于证人的亲属,从而威胁证人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第三,完善证人证言质证程序。证人证言是通过证人的言词表达出来的,证人是此种证据的载体,这种载体具有能动性;常因年龄、智力、精神状态、言词表达能力以及个人品质、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致使表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失真或真假混淆。

证人证言对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实现诉讼活动的任务,有重要的意义。但证人证言有很强的主观因素参杂其中,与其它客观性较强的诸如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一般都与诉讼当事人存在一定的亲密关系,毫无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因没有利益的驱动,很少会愿意出庭作证。这种现象增加了审判人员的办案难度,干扰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容易导致案件的错判或误判,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

要大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正气和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风范,为证人提供一个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加大对作伪证人的处罚力度。部分证人法律意识淡薄,自身素质不高,受利益、亲戚朋友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故意作伪证,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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