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承租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取得定金所有权,但出租方不可以同时要求取得定金和违约金,因为《合同法》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出租方可以将原定金充作违约金的一部分,要求承租方补交两万多元的违约金。
追问太专业了 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