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我与2012年4月1日入职,当时老板是个南方人,这边只有一个财务经理,老板说2012年7月来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但是7月他来了以后说公司准备不做了,要转让,转让后让我们跟新老板重新商定工资待遇并且由新老板考核之后决定我们去留。2013年1月份新老板正式接收了公司,要求重新实用,不合格的员工就地解散。2013年4月份新老板说法人变更未完成,公司前途未确定,暂时无法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6月法人变更完毕,公司开始与我们漫长的合同谈判,公司出具的合同低于本地的最低工资,而且只签一份,不给我们留低,而且不盖公司的章只让我们签字。我们没签,后来老板就一直拖,说自己不懂合同,要找人来处理。2013年10月公司又来了一个老总是专门负责这一块的,但是之后出具的几分合同一直都是之前那种的改动版,我们都没签。今年5月21日突然要我签订0报酬的劳动合同,而且我还得承担公司运营费用,我肯定不欠。结果公司就口头通知我当天被辞退了。公司拖欠我4月5月的工资不肯给。我想问一下这样的情况能不能申请双倍工资了,我去劳动仲裁找人问了,他们说我超期了。可新公司法人变更还不到一年啊?当时新老板接管的时候除了名字没换什么都换了,当时也重新试用了的。试用不合格的补了点钱就让人家走了。就留了我们三个人。结果这两个月我们三个人都被先后解雇了。我们该怎么办?这个劳动法82条我们这种特殊情况怎么解释?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一款是指建立劳动关系在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罚则。
第二款是指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罚则。追问

那我们这种情况是适用于第一款还是第二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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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28
当然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前提是你有证据证明你的入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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