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私营企业担任部门主管工作,从2005年8月7日至2006年8月6日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期满后三个月过去了,公司所有员工均未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而继续工作,在11月16日我收到公司给我续签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至2007年8月6日(还未盖公司章),我签了交给了人事文员,但合同还在那文员那里时,公司突然通知我不再签订合同了,叫我在2006年12月21日前去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请问公司这样做违法吗?合同未续签可以视作自动延续上一合同的期限一年吗?公司未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本人,我可以向公司索取最高多少的赔偿金?还有入职以来的加班延时未给本人支付报酬我可以一并要回吗?
非常紧急!请对劳动法熟悉的好心人帮忙解答,不尽感谢!
我可以要到今年的年终奖金吗?应该是多少?
谢谢回答! 感谢回答者:iamkangf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