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关监管的角度如何对跨国公司转移价格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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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定价,外资税收零增长的“原罪”
2004年度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公布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纳税百强贡献税收为627.77亿元,与2003年基本持平,税收零增长的矛头直指“外资税收优惠”,一时间,取消“外资税收优惠”的言论铺天盖地。
事实上,税收零增长并不能完全归罪于“外资税收优惠”。中国财政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财经经济学院教授安体富接受采访时说:“外资企业有一半亏损的现象是不正常的,他们通过价格的“高价进低价出”进行转移定价是需要正视的问题。

转移定价,业内不宣的秘密

有资料显示,2004年度外资企业自报亏损额高达1200亿元,60%在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自称亏损。面对这一难以置信的“巨亏”事实,安体富教授道出了早已是行业内心照不宣的秘密——“转移价格”。
安体富指出,市场竞争因素固然使企业利润下降成为必然,但是亏损幅度如此之大,与合资企业中外资的利润转移不无关系。
所谓转移价格,也即“转移定价”,指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内部价格,它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只服从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跨国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目标。举例来说,一家在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从其国外的母公司购买原材料,加工成终极产品后返销其母公司,这一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价格就是转移价格。在实践中,相当多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低进高出”、甚至“主观列支”,可以达到调节利润、逃避税收、享受优惠、优化资产配置、减少和避免各类风险,进而达到对公司进行战略性总体调控的目的。
普华永道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监、转移价格专家狄书哲打了一个比方:假设一家美国企业来华投资设厂后,以10美元的价格从其母公司进口原材料,在中国又追加投资2美元,则其成本应为12美元。但是在华子公司以11.5美元的价格把产品返销给其母公司,从账面看这家美商在华投资企业就是亏损的,而其母公司很可能以14美元的价格把产品转手销售给其他消费者,这样利润就被截留在国外了。
一位在跨国公司北京总部担任会计师的女士透露,外企通过转移价格逃税占到避税总金额的60%以上。另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其他避税的手法还有利用无形资产的特殊性,让国内企业在需要使用跨国公司的技术、专利、商标时,支付巨额的特许使用费。同时,外资企业母公司拼命压低其劳务成本,子公司则向其支付高额的劳务费用,利用利率来实现价格转移,大面积地“制造亏损”。苏州近一万家外商投资企业中,亏损面竟达到70%。

预约定价反避税最有效

从世界范围来看,预约定价(APA)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的最有效方式。它目前已成为发达国家,如美国、经合组织国家、韩国、新西兰、墨西哥、香港等二十个国家普遍使用的反避税调整方法。APA机制就是由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有关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方法事先签订的协议,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最核心的原则就是企业通过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讨论,预先确定税务机构和企业双方同意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即将转移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
作为国际通行的纳税方式,预约定价使得政府部门的漏征税风险与审查成本减轻,跨国公司也可以减低被稽查后双重征税的成本。在事前约定和事后稽查的利益博弈中,跨国公司往往选择前者,从而实现税务机关和跨国公司的双赢。
对于转移定价问题,专家建议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一是提高合资、合作企业中中方的自我保护能力。在与外商成立合资、合作企业前,中方应通过结构上的优化组合,使自己掌握对外购销,控制营运企业的运营。另外,引进专有技术、商标使用权的转让价值应经过中国权威部门鉴定;二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管应建立纳税人申报、税务代理和税收稽查三位一体的模式,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的规定,切实制定反转移定价税法;三是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海关的作用。中国会计制度要与国际惯例接轨,熟悉跨国企业的财务会计做账方法,建立和健全严格的审计制度。加强海关对外企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发现价格严重偏离正常交易价格时,可要求对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和征税。四是注意多方面的配合、掌握信息。国内各部门应进行有效配合。海关、税务、外经贸、工商、审计等部门应注意相互通气,相互间协调工作,积极收集国际市场价格的情报,形成一个反对跨国公司滥用转移定价的网络。
据悉,财政部综合司司长王保安近日宣布,各个税改方案都在加快报批中,进行最后的定型,明年动的可能性最大。看来,税改势在必行,而与国际接轨的APA付诸现实的规划也不会太远了。

转移价格的四种方式

全球第一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的一位会计师告诉记者,在普华永道的税务及法律服务部门有一个专门的小组,职能就是为跨国公司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使其能够证明其在自己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移价格处于合理的范围之内。
税务稽查人员向记者概括了跨国公司采用转移定价的四种方式:
第一种是实物交易中的转移定价。实物交易中的转移定价具体包括产品、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购销、投入资产估价等业务中实行的转移定价,这是目前转移定价最重要、也是使用最频繁的一种方式。其主要手段是采取“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借此转移利润或逃避我国税收。
第二种是货币、证券交易中的转移定价。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关联企业间货币、证券借贷业务中采用的转移定价,通过自行提高或降低利率,在跨国公司内部重新分配利润。例如,某中港合资企业向其香港关联公司举借年利率高达15%的高息贷款,超过同期香港市场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一倍,贷款利息作为费用可免除所得税,纳税时应予以扣除,藉此大量转移利润,还同时享受“开始获利年度”的税收时间优惠待遇,推迟纳税时间。
第三种是劳务、租赁中的转移定价。劳务、租赁中的转移定价存在于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劳务和租赁服务中,他们高报或少报、甚至不报服务费用。更有甚者,有的竟将境外企业发生的庞大管理费用摊销到境内公司,以此转移利润,逃避税收。
第四种是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主要指获得专有技术、注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过程中的转移定价。跨国公司企业间通过签订许可证合同或技术援助、咨询合同等,以提高约定的支付价格,转移利润。对关联企业间的非专利技术和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转让,由于其价格的确定存在着极大的困难,我国没有收费的明确规定,而且由于其专有性,无可比市场价格,其价格的确定更是难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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