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年终结算在5月30号,每年是7月15号发年终奖,所以我提出7月15号拿到年终奖后就离职。结果公司一拖再拖,我在公司一直待到8月1号后就没再去公司,其中请了6天年假,现在8月31号仍然未发年终奖,但公司以旷工天数达10天为由把我开除了。工作交接完以后进行工资结算,按旷一天工扣1.5倍工资,并且由于9月份社保已交,公司除了扣除我交的部分,要求我把公司给我交的部分还给公司,也就是说结果还要倒扣工资。我不同意,就不给我办离职手续。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还有,我还可以要求去年的年终奖吗?
我主要想知道,1. 我一个月工资4450,公司扣除980,超过20%合法吗?2. 公司要求我缴纳社保公司部分,合法吗?3. 多长时间不办离职证明,办理社保转移是不是合法?4. 我还能要到去年的年终奖吗?
谢谢您的回答,其实我主要想知道,1. 我一个月工资4450,公司扣除980,超过20%合法吗?2. 公司要求我缴纳社保公司部分,合法吗?3. 多长时间不办离职证明,办理社保转移是不是合法?4. 我还能要到去年的年终奖吗?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