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产权房,乡产权房能买吗

如题所述

北京市区天桥附近有我家祖产房屋两间。我在此结婚并养育了四个子女。1987年,天桥宾馆扩建,占了我家房屋。当时,我大女儿下乡在河北省某县插队,后安排到县银行工作,生有二子。单位在县城已经分配住房。其长子孙大随母生活,次子孙二年幼,在京由我照看。我大儿子已工作,单位在我家附近,单位分配平房一间。二女儿在丰台工作,单位也分配了房屋。但单位分配的房屋属于单位内部自建房,没有规划局批示,不能迁入户口。二女儿和她的女儿徐某户口在我家没有迁出。二儿子与同院进城接班的一个姑娘结婚,二儿媳一人户口在京。1987年拆迁时,我与丈夫应分得一居室。长女和她两个儿子户口不在北京,不在安置范围。长子单位已经分房不在安置范围。次女单位虽分房但不能落户,在安置范围。因其女儿不满12岁,不能分室,只能安置一间平房。次子已婚,配偶就在同院,与其配偶另行安置。因当时长子、长女经常在家居住,安排一居室我不同意。后安排我家两室一厅。安置人口包括我夫妻二人、次女以及次女之女徐某。两居室我家也无法居住,后换成小三居室(共60 平米,无厅)。位于丰台区。房屋产权属于天桥宾馆。承租人是我丈夫。这个小三居离我次女的住房很近,二儿媳安排的住房就在我家对面。后来有了知青子女可以回城一个的政策,孙二户口迁入北京。逢年过节,长子和长女都来聚会。三居室中大间由我丈夫居住,兼做作客厅,长子来了就住客厅沙发。中间由我居住,小间由孙二居住。长女来了就住孙二的屋。20年全家一直很和睦。从去年开始发生了纠纷。起因是:.孙二年过三十要结婚。长女认为孙二从小在张家长大的,应当将媳妇娶到这个家。长女单位分配的住房已经买下,有400平米,且丈夫已经去世,可以接我们夫妻去河北省养老。两个儿子不同意长女把我们接走。次女认为此房有她和她女儿的一半。大家都不同意孙二在此房结婚。当初我们全家都同意孙二户口迁到我家,是因为按当时的政策年轻人一毕业学校就给分配工作,一上班单位就给分房。谁知的后来政策变了,孙二毕业后十年没有稳定工作,去年有了稳定工作单位也不分房了。在大家的反对下,长女只好贷款在北京又买了一套两居室,为孙二办了婚事。从此,为了房屋今后的归属产生了分歧。长女的道理是:我是这个家长大的,我退休十年来一直在这家照顾父母。现在政府的政策允许知青回城了,我要把户口迁回来居住,继续照顾父母。我大孙子要上学,接来北京学习条件好,上大学加分。以后孙二有了孩子我在北京也方便照顾。次女的道理是:这房子有我一半,这是政府给的。20年我没有住过,你们住了我的房子20年,应当给我补偿,或者把爸爸妈妈接走,该我住20年了。我认为:长女中年丧夫,一个人拉扯两个儿子,又买了两套房子,生活最苦,平时我最偏向她,资助她。但她在河北有400平米产权房,在北京又买了一套两居室。应当住到儿子那里去。不能怕得罪儿媳回娘家争房。次女离我很近,照顾我最多,家里做了好吃的,都要给我端来。她的平房拆迁后,单位又分配了一套100多平米的复式小楼,现已买下产权,住房也很宽裕。当初拆迁时只是用了一下他的户口,她结婚后从来没有在娘家住过,不应当争这祖产房房。女儿徐某出嫁应当夫家准备房。张家祖产房应当留作张家后人聚会所用,不应留给外姓人。长子下海十八年了,没有赶上分房,现在退休了,夫妻二人,仍然租住在14.8平米的小房内。虽然攒了点钱,远不够卖房的。我家房屋市场价值40万。长子想出40万,20万给我们养老,20万给次女和徐某,让她们把户口迁出。但孙二户口不迁走,长女又要把户口迁来。长子担心钱花了住不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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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24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开发商如果没有对土地的性质进行转换,不能用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

第2个回答  2015-10-20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农村村民买卖、出租房屋并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是出卖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已。
  关于宅基地上住房转让的审批权尚未见明确的法律规定。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则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新老《土地管理法》的不同规定,仅表述为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并未明确规定为转让行为的审批权。但土地管理法中审批权限的变化,可以反映出来的倾向却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趋向严格。
  一般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因为集体成员本身就是该集体的一员,对于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身从宏观上就享有,只要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购买行为,都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一文中已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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