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师法》,《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一大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均将刑满释放人员终生拒之门外。这些规定无疑是对刑满释放人员最起码的人身权利(包括平等就业权)的剥夺。这与《宪法》的公民平等权完全相悖。刑满释放人员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本来就付出了限制人身自由的代价,还要让其接受终生的法律惩罚,这人权从何谈起?犯过一次罪就永远是罪人吗?建议可以参考《保险法》的规定,给刑满释放人员一个考验期。比如说5年,在此期间如果其没有什么违法犯罪行为,就应该给予其正常人待遇,不应该再受到歧视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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