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和通过一部各民主阶级、
各民主党派、各民族、各人民团体一致接受和遵守的共同纲领,是筹建新中国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共同纲领》的组织起草

中共中央在发起召开新政协会议之时,就提出了起草共同纲领的问题。
中央统战部成立后,即着手组织
人民政协共同纲领的起草工作。1948年10月27日,形成共同纲领第一稿,名为《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该文稿除简短的序言外,分总则、政治、军事、
土地革命、经济财政、文化教育、社会政策、少数民族、华侨、外交等10部分,共46条,其中很多规定反映了长期以来形成的新民主主义的建国思想,大都为后来各个稿本所采纳。11月,形成第二稿,分人民
解放战争的历史任务、建立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基本纲领、战时具体纲领三大部分,并提出由新政协直接选举临时中央政府。这是一个宣言与纲领结合的文稿,与第一稿相比,更侧重于战时任务的规定。新政协筹备会成立后,由
周恩来任组长的第三小组负责起草《共同纲领》。1949年6月18日,周恩来在第三小组成立会上说明起草共同纲领工作的重要性及以往工作的情况。会议决定委托中共方面再次草拟初稿。组员则分为政治法律、财政经济、国防外交、文化教育、其他(包括华侨、少数民族、群众团体、宗教等问题)五个小组讨论,写出具体条文供起草人参考。这一稿的结构分序言和总纲、政权机构、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

9月以后,共同纲领的起草工作进入最后阶段。
毛泽东直接参加各次过程稿的修改工作。共同纲领最后阶段的修改,是同筹备会及所有出席代表的讨论结合在一起进行的。共同纲领草案写出后,由先后到达
北平的政协代表五六百人分组讨论两次,第三组本身讨论三次,筹备会常委会讨论两次。经过各方反复讨论和多次修改,于9月17日提交新政协筹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基本通过。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22日,周恩来在会上作了《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的起草经过和特点》的报告。经过讨论,29日会议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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