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7号,债务人用自己房产作担保向债权人借款,我为债务人担保借款,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13年12月1日债务人向债权人书写一张还款计划,内容约定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本金利息,债务人本人签字,还替担保人签字。债权人于2015年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并保全了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房产,请问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连带责任?依据哪条法律?谢谢
后面利息好几十万,房产已经不够偿还本金和利息了,所以债权人要保全我房产权,拍卖偿还利息
追答是债务人资不抵债.剩余部分是你拿自己房产抵押担保的.是吗!
追问我没有拿自己房产担保,我就是在借款合同上签我名字,愿意为这笔借款担保,但是现在债务人的房产价值,只够偿还本金,还欠债权人利息,债权人查到我名下有房产,他保全我房产,最主要我现在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追答借款约定上有你签名吗?
追问借款有我签名
追答有真实签名.是自愿合情的.哪就要承担担保之责了!
追问没有表明担保期限,后续书写还款计划写明2013年底还清,后续近两年债权人没有找我
追答后续只是原借款的附加条款.债权人两年内有无向债务人催过款?
没写期限有十年追诉期
追问债权人没有找过担保人
追答就是写了还款期后无找过
追问是的,债务人写过还款计划后,没有找过我(担保人)
追答就是找过债务人吗
现在事有点清楚了.假如债权人一左有找过.可续期.担保人在期限内还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