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维权,我该怎么做?请求您帮助!

按劳动法我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但公司还按我们签定的合同扣押我一个月工资,请问我该怎么维权?维权的程序是怎样的?您能详细告诉我一下吗?谢谢!我现在在广州番禺!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 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http://www.molss.gov.cn/correlate/ldf.ht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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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5-11-14
  你的情况很普遍

  公司的行为明显违法

  你的有效维权方法有三种:

  第一种:提出劳动仲裁,但要先行支付仲裁费用,而且劳动仲裁的仲裁厅是非法律人士组成,且由当地工会,当地劳动所等人员组成,而你的单位每年要向劳动所交纳合同管理费,与其有往来关系,所以他们的判决值得斟酌,而且单位肯定比你社会关系广,资金充足,很多地方仲裁厅刁难劳动者,即使受理以后,第一件事是一个电话找单位,向他们的衣食父母“报告”。
  而诉讼至法院则相对公平公正,但必须等劳动仲裁结束后,你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才可以进行诉讼。但是诉讼耗财耗时,请律师的费用就比你工资高了。

  第二种:向行政机关投诉,根据我国2005年1月1日实行的劳动监察条例,你可以向劳动监督部门申诉,由劳动监察对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支付相应工资。而根据劳动监察条例,该部门不得无故拒绝受理,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否则你可以向上级劳动部门举报。

  以上两种方法我都使用过,其中第二种效果非常好,被举报单位罚款了3万,并被责令支付了工资,目前据说面临破产。
  而第一种途径,我遇到的真实情况,仲裁厅厅长为此得到一部价值3000的手机(被投诉单位买的),仲裁的结果居然是劳动者不但得不到赔偿,还要向单位支付数千元,事后该厅长还打电话问单位“是否满意”
  (该案中,我是单位代理人,所以不好多说,但事情绝对完全真实,我作为单位代理人都看不下去,曾经有过去举报他们的想法。)
  但我并没有说天下乌鸦一般黑,当然也有好的地方仲裁厅,真正为劳动者说话的。

  综上所述,我强烈推荐第二种方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5-11-15
第一,可以向番禺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请求处理;
第二,劳动监察不能处理的,申请劳动仲裁;
第三,劳动仲裁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向法院起诉处理。

建议:可以向番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当然,在举报同时,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施加压力。
第3个回答  2005-11-19
简单的说。
你可以去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寻求解决.
(劳动局的仲裁科)
其次,你没有说清楚,这个事有多长时间了.
仲裁受理案件也是有时效的。
反正你抓紧时间就好了.
第4个回答  2005-11-17
沙发回答的太全面、太准确、太权威了。别人没法再补充。
简单的方法:告诉公司负责人,他们的做法违法,要求改正。如果还不行,就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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