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
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
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发展。
作出此项规定的理由是:
1.体现了公平性。国家在有关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中明确,要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就必须贯彻好平等原则,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就业、社会保险、教育等方面一视同仁,不搞差别对待。
2.符合现行做法。为了解决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比例偏低问题,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
3.体现了立法前后延续和统一。在近年来的社会领域立法中,从《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到《社会保险法》,立法中坚持的理念和原则一直是将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纳入统一的职工概念中,反对将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类型化,更反对为其单设不一样的制度,另作安排。
4.那种认为土地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保障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随着城镇化发展,以及有关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有条件也有意愿在城市生活,不再回到农村务农。社会保险是职业关联保障,任何劳动者只要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就有权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这完全与土地保障是两回事。土地保障归根结底多数还要劳动,只有劳作才有农产品的产出,才能说有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应当是不断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