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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时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器系由丁公司卖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
2、(1)甲、乙、丙三企业共同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拟定的协议中部分内容为:公司名称为“宏光实业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80万出资;乙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人民币120万元;丙以厂房和劳务出资,共作价人民币100万元。问:上述协议存在哪些问题?乙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办理哪些手续?
(2)在公司登记时,经工商部门的指导,协议进行了纠正,于是公司正式成立。公司成立后,又拟与一德国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宏光公司以现金和实物出资人民币160万元,德国公司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40万元;由宏光公司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后由于其他原因,合营企业未能设立。此时宏光公司又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于是,经公司董事会研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问:请指出存在的问题。
3、某股份有限公在设立过程中发生了下列情形:该公司发起人共有7人,其中3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其中2500万元由发起人认购,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出资必须以货币的形式;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由证券公司承销并由其代收股款;认股人在交纳货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问:上述情形中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
2、甲商厦与乙商场是某市最大的两家商场。两家商场位于市中心且相距不远。甲商厦经营有方、服务质量高,生意兴隆,相比之下乙商场显得较为冷清。2001年10月,甲商厦发现该市晚报上多次出现批评甲商厦服务态度、产品质量的读者来信,其中有一封署名为张某的读者来信甚至指责甲商厦的许多名牌产品均为假冒产品,称甲商厦为“假冒伪劣的集散地”。一时间,甲商厦的商誉严重受损,销售额下降。后经甲商厦调查核实晚报上诸多自称为消费者的读者来信,均使用虚假联系地址。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诸多所谓“读者”均系乙商场职工。他们写信批评甲商厦均是由单位授意而为。甲商厦立即向法院起诉,声称乙商场损坏其商誉,要求法院责令乙商场停止侵害,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因乙商场的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问:本案中乙商场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使用在饮料上的商标分别注册为A和B,其中,甲厂是老牌企业,乙厂是后起之秀。由于乙厂的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导致甲厂的经济效益下降,甲厂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在该市电视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称:目前本市有一些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与本厂生产的A牌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差别,系本厂产品的仿制品,唯有本厂生产的A牌饮料不含化学成分,才是正宗,提请广大消费者谨防上当受骗。甲厂的广告播出后,很多经营乙厂保健饮料的客户纷纷找乙厂退货,称其为仿制产品,导致乙厂生产严重滑坡,造成近1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乙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要求处理。问:甲厂行为的性质是什么?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失额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