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到2010年3月到期,而且这也是第三次签订合同了。但是昨天也就是2009年8月24日公司突然口头通知我,说因为我的工作能力不能达到公司的要求,所以要求我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我这个月底就去把辞职手续办理了。很明显公司是想辞退我,但是要我自动辞职。我想请教一下,我该如何做才能获得应有的赔偿?如果我坚决不自动辞职我能获得什么赔偿呢?另外,在我提出如果我现在签了自动辞职书,公司以不满30天为由要求我赔偿怎么办?结果老板回答我,那你就把辞职日期签到2009年9月25日。很明显,公司是在无理由辞退我,而又要求我自动提出辞职。太狡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