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一家小公司工作,当时去的时候说的是试用期2—3个月,现在已经3个月了,我是6月5号开始上的班,如今已经过了9月5号了,这样的话我是不是默认成为正式员工了呢?可是之前我跟公司没有签任何合同,我跟老板提了一次关于转正的事,他说本周之内找我。我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后来公司里一个跟我比较好的同事说我可能会被开掉,因为他了解到老板有这个意向。那我想问现在公司把我开除,是不是要多付给我1—2个月的工资?我同学跟我说劳动法上好象有规定的,可是我这情况特殊,我之前没签过试用期合同,请懂劳动法的朋友帮我出出主意。
我想请问什么是 申请仲裁,能说清楚一点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