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两人已经有了小孩,但是没领结婚证,是否受法律保护?

两人相恋8、9年,准备领结婚证时男方家长不同意。但是现在已经生了一个男孩,都三岁了,并在男方家里居住。女方是否受法律保护?
说明,不是本人。
是我小姨。
他和一个男的谈恋爱很多年了。
同居也有几年了,生了个孩子都三岁了。
现在想结婚,但是男方家长不同意,男方也是个没有用吃家里饭的窝囊废。
如果你是我小姨,你觉得该怎么办?
其实女人到了这个份上,不求什么,但求有一个名分,能安安乐乐过日子罢了。

“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1、同居关系自始至终不受法律保护,其自行解除,不必经过法院判决。

2、对于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

3、对于分割财产,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为一方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归各自所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规定的精神处理。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对于债权债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来处理,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11-18
首先要判断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如果不构成事实婚姻,就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参见二楼的解释。
根据2001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但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拥有相同的继承权。也就是说,这里的女方不受婚姻法和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保护,但是孩子受到继承法的保护。
第2个回答  2020-07-20

这种情况下构成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关系自始至终不受法律保护,其自行解除,不必经过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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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09-11-18
楼上说的就很全面了,对妇女来说,其实真的不受什么保护,有时候名分真的很重要,名不正言不顺,所以两个人是和还是分争取权益的时候都不是那么占优势,家长不同意,一样可以登记啊,你们也有了孩子了,自己也是家长了
第4个回答  2009-11-19
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财产分割和小孩的抚养仍然按事实婚姻《即合法婚姻》对待,最好你们去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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