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6-09-17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0个地区(州、盟);661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个;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852个市辖区。总计:省级34个,地级333个,县级2862个。 23个省分别为黑龙江省会哈尔滨,吉林省会沈阳,辽宁省会长春,河北省会石家庄,河南省会郑州,山西省会太原,山东省会济南,安徽省会合肥,江西省会南昌,江苏省会苏州,浙江省会杭州,福建省会福州,广东省会广州,云南省会昆明,贵州省会贵阳,四川省会成都,陕西省会西安,青海省会西宁,甘肃省会兰州,湖南省会长沙,湖北省会武汉,海南省会海口,台湾省会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