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公司说要裁人,部门主管通知我们裁员名单,要求第二天就来办理离职手续.
我们一共是5个人。其中有3人与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并且合同都没有到期.另外2人工作也都一年左右,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天我们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填了一份离职表,其中离职原因一项是主管自己写上的“裁员”并且签字。另外部门经理也签了字。除外还需要其他各个部门经理的签字。我们去了人事,和人事经理谈话过程当中提及合同期未满辞退员工是不是应该有什么说法。人事经理开始避开这个问题,说她事先并不知道这个事情,即使我们部门的主管和经理都签了字,但不代表公司。。现在又反过来说要给我们调部门,她知道我们不能接收调岗,其实就是变相的想让我们自己主动辞职。如果这样,我们该怎么办?
1,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项大概意思是乙方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岗位调动,如果我们现在不接受岗位调动,自己主动辞职,他们就没有一点责任了。
2,有部门主管和经理签字的离职表,而且离职原因也是主管自己写上去的“裁员”。我想知道这样一份离职表具不具备法律效应。可不可以作为公司裁掉我们的证据?
谢谢楼下朋友的解答。另外还有一个疑问,记得以前签劳动合同的时候貌似合同里有一句“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岗位调动”之类的话。今天问过别人,说是这条虽然在合同里面,但是违背法律条例,是不生效的。是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