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和主动辞职有什么区别

我在一家公司做了两个多月,签了一年零两个月的合同。现在两个月的试用期已经过了。前段时间人事已经通知我转正了,但是最近上面的领导对我不满意,然后我们经理跟我沟通说让我递辞职报告。
我想知道,我现在已经是转正了,然后现在公司这样让我写辞职报告合情合理吗?
公司辞退员工是有补偿的吧?像我这样刚刚转正只做了几个月的员工来说有补偿吗?
像我这种情况是让公司辞退我还是自己辞职比较好呢?
公司辞退的话个人档案上会不会有不良记录呢?

在线等知情人士给答案。希望大家不要调侃。
急。。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辞退和开除的区别在于: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 违纪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6

主动辞职与被辞退的区别如下:

一、两者的定义不同:

1、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2、辞退是指解除聘任的职务,不再聘用。

二、两者的行为主体不同:

1、辞职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或者劳动者。

(1)辞职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辞去当选职务的行为。

(2)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没有双方约定的超过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规定,则在劳动者通知30天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解除。

2、解聘的行为主体即解聘权的行驶者属于公司企业的管理者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扩展资料:

1、主动离职亦称“跳槽”。员工自愿离开当前工作岗位的行为。一旦离职,即与组织的雇用关系终止。过多的主动离职行为尤其是优秀员工的主动离职,会对组织的士气产生负面影响,重新招募的成本也会导致组织运作费用的上升,对组织产生不利的影响。 

2、被动离职是员工非自愿地离开当前工作岗位的行为。一旦离职,即与组织的雇用关系终止。形式有被裁员、解雇等。产生的原因可能是组织发展导致的工作要求改变和岗位消失,也可能是个人因工作绩效不符合组织要求、缺乏本职工作所需的资格以及个人知识技能的老化导致不再胜任岗位要求等。

参考资料:主动离职-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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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5

1、自己主动辞职,除非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形有经济补偿金,一般没经济补偿金。 还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2、公司辞退你,一般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情况!如果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违法解除的话,还可以依据87条要求支付给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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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3

被辞退和主动辞职区别:被辞退有补偿金,主动辞职没有补偿金。

1、自己主动辞职,除非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形有经济补偿金,一般没经济补偿金。

2、公司辞退你,一般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情况,如果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违法解除的话,还可以依据87条要求支付给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赔偿金。

拓展资料:

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

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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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辞退是用人单位作出的,辞职是劳动者提出的,主体不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辞职有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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