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而从区内报关进口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第十五条里的

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而从区内报关进口,并向境外支付的,除提供本条第(一)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境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或协议以及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物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及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
这些怎么理解?
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而从区内报关进口,这句又怎么理解?
疯了。
TO vogen: 谢谢。这说的模式是不是进料加工呢?为什么要提供出口报关单呢?
实物流走的是区外至区内再至客户?还是 直接从区外拉给区外客户?
如果是区外直接拉给客户,那报关单和实物流不就不一样了吗?
如果是拉至区内再拉给客户,那为什么法条不直接说,货物来自区内?
莫非是来料(进料)加工转内销?
盼回复^_^
可以留个QQ给我吗?以后可以请教你特殊区域和付汇问题。我最近在学习这块。

这段话说明,国内供应商根据外商要求先将货物出口至保税区(就产生了“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接收这批货(就会有“境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或协议以及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物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再由国内最终收货人从保税区报关进口并向外商支付货款。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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