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怎么界定

《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怎么界定单位纪律很松 。 入职是有发过很严的规章 , 但是大家都迟到早退 ,单位也没有管, 还是继续续签合同 。但是这次期满单位通知不续签合同了 , 我现在是孕期 , 想要求单位将合同延期到哺乳期结束 , 担心担心以二十九条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 。想请教一下专业人士,经常迟到早退,之前单位仍然续签,现在能不能算是严重违反制度?

 没有专门针对此条的司法解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解除合同,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订立程序合法;
  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中经过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经过公示。
  二、达到严重程度
  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三、程序合法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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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1-21
如果续签后没有迟到早退,不能以续签前的迟到早退为由解除,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反之,续签后仍有迟到早退,单位要解除表面上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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