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交叉时,哪些情形下企业不得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如题所述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还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使用?
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当前的“两免三减半”政策都明确规定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与其他优惠方式存在交叉的,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与“两免三减半”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即减半期间按25%的税率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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