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离退休制度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应当作退休安置或离职休养的制度。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军官应当作退休安置:
1、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技术职务的军官
2、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3、具备下列情形的,由本人申请,经过批准,可以作退休安置:
(1)军官服满30年以上的。
(2)军官服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的。
(3)军官满50周岁以上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官有资格享受离休待遇: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
2、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后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
3、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4、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具备上述条件的军官,离休年龄为;师职以下军官年满55周岁,军职军官年满60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军官年满6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离休。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推迟离休。
参考资料链接:百度百科—军队干部离退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