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组部、公安部2006年《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1、停止执行《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今后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
2、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