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12-13
社会权又称生存权或受益权,它是指公民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受益权是一种积极的基本权利(与消极的基本权利相对),即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等权利,国家对此类权利负担有积极义务。
最早使社会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进入宪法且加以详细规定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1919)。该法第二编在规定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以专章规定了国民的受教育权和经济权(主要是指所有权、劳动权、著作权、发明权、美术权和继承权等),并明确规定了国家为保障之应积极作为的要求,还规定:“关于工作条件之国际法规,其足使世界全体劳动阶级得最低限度之社会权利者,联邦应赞助之。”(第162条) 现代不少国家的宪法对社会权都给予特别的规定,但对于社会权范围的理解有所区别,如,《希腊共和国宪法》(1975)第二编“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将社会权理解为作为社会成员的人的权利,包括和平集会权、非盈利性结社权、学术自由权、讲授自由权、受义务教育权、劳动权、罢工权、环境权和居住权等,规定国家机关必须保障它们的行使而使其不受妨碍。《葡萄牙共和国宪法》(1982)在第三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社会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它们涉及社会保障权、健康保护权、住宅权、生活环境权、家庭权,以及父母、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的权利,该法对国家保障这些权利的职责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2-12
根据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休息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
1.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权利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6.特定人的权利
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其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7.监督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3个回答 2020-12-20
社会权又称生存权或受益权,它是指公民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受益权是一种积极的基本权利(与消极的基本权利相对),即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等权利,国家对此类权利负担有积极义务。
社会权又称生存权或受益权,它是指公民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受益权是一种积极的基本权利(与消极的基本权利相对),即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等权利,国家对此类权利负担有积极义务。
第4个回答 2020-12-14
社会权又称生存权或受益权,它是指公民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受益权是一种积极的基本权利(与消极的基本权利相对),即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等权利,国家对此类权利负担有积极义
主要包括
经济权、受教育权、环境权三类
国际历史
最早使社会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进入宪法且加以详细规定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1919)。该法第二编在规定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以专章规定了国民的受教育权和经济权(主要是指所有权、劳动权、著作权、发明权、美术权和继承权等),并明确规定了国家为保障之应积极作为的要求,还规定:“关于工作条件之国际法规,其足使世界全体劳动阶级得最低限度之社会权利者,联邦应赞助之。”(第162条) 现代不少国家的宪法对社会权都给予特别的规定,但对于社会权范围的理解有所区别,如,《希腊共和国宪法》(1975)第二编“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将社会权理解为作为社会成员的人的权利,包括和平集会权、非盈利性结社权、学术自由权、讲授自由权、受义务教育权、劳动权、罢工权、环境权和居住权等,规定国家机关必须保障它们的行使而使其不受妨碍。《葡萄牙共和国宪法》(1982)在第三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社会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它们涉及社会保障权、健康保护权、住宅权、生活环境权、家庭权,以及父母、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的权利,该法对国家保障这些权利的职责也作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