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事。因为乙肝是通过血液传染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之前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这其中不包含乙肝。
其实,甲肝是一种消化道传染病,传染性强,甲肝是不可以从事餐饮的,而乙肝并不通过共用餐具传染,日常的正常工作、学习更不会传染,如果以此解除合约是不合法的,您应当争取自己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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