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经济法的问题

求助关于经济法的问题如图🙏🙏🙏

1、在董事会会议中A不能接受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由曹某代替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合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符合规定。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不合法。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000-500=1500万,低于25%
6、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8、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来源上海律师网页链接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是相互学习,不知是否准确。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