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话通话录音能否作为刑事案件证据的问题

各大律师.在您们回答我问题之前,我首先代我全家人先谢谢您们!我想问一下,电话通话录音(合法并且能描述案件的真实经过)能否作为罪名成立的充分条件.在录音中,对方还一再希望包养受害人,并且对强暴她的行为表示道歉.这是在打消他任何防备之下获得的通话记录.望各大律师救救受害人,她才不到20岁呀!并且我在此希望能聘请一位在这方面的资深律师代为辩护,我全家人在此拜谢谢了!!!

  电话通话录音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电话通话录音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别--视听资料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合法的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在诉讼中应该对电话通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如果经查该电话通话录音证据具有以下二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9-19
你好,私自录音成为有效证据,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第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第三,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http://www.lawtime.cn/ask/question_104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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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10-01
私自录音成为有效证据,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第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第三,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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