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职称税法当中一道练习题,希望会计高手能帮忙解答,万分感谢

某市甲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4将一座新建写字楼整体转让给乙公司,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为20000万元,甲公司按税法规定已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印花税10万元;甲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为3000万元;投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0万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已知:甲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出现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10万元印花税已含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不允许再单独扣除
(2)允许扣除的税金(营业税)=1000*(1+7%+3%)=1100(万元)
为什么营业税金要1+7%再加3%呢?,怎么都想不通呢?

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附加是通过所交营业税的多少确定的,既然是交了的税那就允许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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