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不能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
一、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国务院特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3、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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