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请高手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案例4:
南松工业区在开发过程中,曙光村一组的50亩土地被征用,这50亩,42亩是农户的责任田,其余8亩为该组的机动田,在青苗费赔偿过程中,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某到南松工业区领到50亩土地青苗费赔偿款5.4万元,将42亩青苗费发放给农户,其余8亩机动田的青苗费8640元在王某身边,半年以后,无人提起8亩土地青苗费赔偿款,王某就占为己有。
请问:对王某如何定性?应怎样处理?

案例5:
刘某系某私营企业服装厂业务员,中共党员,2006年,刘某受厂方委托向某服装销售公司收取货款,该服装销售公司付给刘某服装款10万元,刘某私自将此款用来个人炒股票,三个月后,厂长追问刘某服装款是否收到,刘某将8万元还给厂房,因炒股亏损,余下2万元未还给企业,直到案发。
请问:刘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宜,应怎样处理?

案例6:
2005年5月10日,A市某局副局长万某应下属某股份制公司经理王某的请求(未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将本局管理的事业基金50万元临时借给王某公司使用,并由王某公司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注明5月25日归还,未谈利息。6月10日,该公司将50万元归还该局。6月15日,王某因超期使用借款,便按一定利率计算出50万元的利息计5576元来到万某办公室,对万某讲,这是50万元借款利息,是我个人的钱,公司没有走帐,也无须你们出具手续。万收下此款后未交单位,而是占为己有。据万某交待:王某给他钱时,暗示此钱是他个人的,是以送利息的名义送给他的,且王某讲他公司没有走帐,也无须我局出手续。于是便想贪占这笔钱。王某讲:当时他给这笔钱给万某时,到底是给单位的利息,还是给王某个人的,他意思并不明确,只是想将这笔钱交给万某,由万某去处理,个人用也好,上小金库也好,上大账也好,由万某作主。8月20日,王某因其他案件被纪委找去谈话,万某因害怕事发,8月25日将5576元交单位入账,并要求把时期提前到6月18日。
请问:万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宜?

  4.王某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作为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 将8640元侵吞为己有,数额已够贪污罪定罪标准,构成贪污罪。
  根据王某贪污数额,属于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由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刘某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本案中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所收10万元货款私自挪用进行炒股。三个月后虽返还8万元,但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刘某挪用资金10万元属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6.万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有点叫不准..........
  不过我觉得关于5576元利息,万某主观上认为是王某个人送个他的好处费,应该按受贿罪算。后交公不影响定罪,可从犯罪情节上考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10-25
案例4: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某是侵占集体财产的行为。
案例5:刘某是贪污行为。
案例6:A市某局副局长万某显示挪用公款,后是贪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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