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南松工业区在开发过程中,曙光村一组的50亩土地被征用,这50亩,42亩是农户的责任田,其余8亩为该组的机动田,在青苗费赔偿过程中,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某到南松工业区领到50亩土地青苗费赔偿款5.4万元,将42亩青苗费发放给农户,其余8亩机动田的青苗费8640元在王某身边,半年以后,无人提起8亩土地青苗费赔偿款,王某就占为己有。
请问:对王某如何定性?应怎样处理?
案例5:
刘某系某私营企业服装厂业务员,中共党员,2006年,刘某受厂方委托向某服装销售公司收取货款,该服装销售公司付给刘某服装款10万元,刘某私自将此款用来个人炒股票,三个月后,厂长追问刘某服装款是否收到,刘某将8万元还给厂房,因炒股亏损,余下2万元未还给企业,直到案发。
请问:刘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宜,应怎样处理?
案例6:
2005年5月10日,A市某局副局长万某应下属某股份制公司经理王某的请求(未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将本局管理的事业基金50万元临时借给王某公司使用,并由王某公司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注明5月25日归还,未谈利息。6月10日,该公司将50万元归还该局。6月15日,王某因超期使用借款,便按一定利率计算出50万元的利息计5576元来到万某办公室,对万某讲,这是50万元借款利息,是我个人的钱,公司没有走帐,也无须你们出具手续。万收下此款后未交单位,而是占为己有。据万某交待:王某给他钱时,暗示此钱是他个人的,是以送利息的名义送给他的,且王某讲他公司没有走帐,也无须我局出手续。于是便想贪占这笔钱。王某讲:当时他给这笔钱给万某时,到底是给单位的利息,还是给王某个人的,他意思并不明确,只是想将这笔钱交给万某,由万某去处理,个人用也好,上小金库也好,上大账也好,由万某作主。8月20日,王某因其他案件被纪委找去谈话,万某因害怕事发,8月25日将5576元交单位入账,并要求把时期提前到6月18日。
请问:万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