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护龄津贴是在工资改革的同时,上级给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护理病人的护师护士等发放的护士工龄津贴。为了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教育工作,中国从1986年7月1日,开始实行教龄津贴制度.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扩展资料:
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教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是在工资改革的同时,上级给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护理病人的护师护士等发放的护士工龄津贴。为了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教育工作,中国从1986年7月1日,开始实行教龄津贴制度.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1985年,在工资改革同时,实行护士工龄津贴。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发给护士工龄津贴: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的,每月10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护龄津贴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法条内容:为了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教育工作,中国从1986年7月1日,开始实行教龄津贴制度.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具体标准为:
从教满5年 教龄津贴3元/月;
从教满10年 教龄津贴5元/月;
从教满15年 教龄津贴7元/月;
从教满20年 教龄津贴10元/月.
教龄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绩效工资规范后,教龄津贴仍按原国家规定执行。
((86)卫人字第158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
根据此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教龄、护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包括1985年7月1日以来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并均从198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
实行护龄津贴以来,有些地区和单位反映,少数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的护理人员,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1号文件附件二《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精神,特进一步明确:今后,凡是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包括本人要求、经领导同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也一律从调离的下个月起停发护龄津贴。
发布部门:卫生部 发布日期:1986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198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