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及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我国(大陆地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或者说离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
但司法审判中,这种以主观感情为判断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很难把握,因此婚姻法又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
如果没有以上情形、或起诉离婚一方不能证明对方有如上情形的,法院习惯性的做法是:第一次起诉,通常判决“不准离婚”;待到满六个月之后,该当事人再次起诉离婚,通常就判决其“准予离婚(或准予解除婚姻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各地基层法院的习惯性做法,不是法律规定,因此经历了多次起诉仍未判决离婚的情况也是有的。
如果双方协商后都同意离婚,那么就不需要去法院起诉了,可采取协议离婚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凭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离婚登记窗口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至于上面某人回答的那些法院判离的情形,有的已经过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