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为做错了这件事(在公司接到一个电话,是客户的投诉电话,说我们有一个业务员卖别公司的产品,我没有直接向老板通风报信,那业务员不知道怎么知道了,问我的时候,我告诉他我不会直接给老板说,但是有天老板肯定会知道,让他自己去处理,处理完了找老板自首去,过了一天老板就知道了,而这个业务员也没有去自首)我也没太当回事,又过了几天老板找我谈话了,直接说我跟他们是一伙的,而且很失望,关于电话没告密事件,我向老板道歉了,但是他现在一直找我说这事,每天都在说,而且说要开除我,还说要跟我算什么总账,平时我工作中可能会有些瑕疵,但绝对没有丢失原则性的。我都快被他逼疯了,整天被他说些个有的没的事情。这个月工资还没发,而且我们每年最忙的时候就是3-6月份,现在忙完了,而且我的奖金还是每年销售额100万我拿1500元,今年300万肯定是铁定的,我可以拿4500元。还有这个月的工资。我是不想再待下去了,我要是走了,或者是老板把我开除了,我能要求拿回我应该得到的么?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补偿。
如果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老板是要支付你三年的双倍工资,可以以此为调解和老板协商解决。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