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结案后,对方再死亡,还算交通肇事罪吗

如题所述

交通事故结案后,对方再死亡,这个是不算交通肇事罪的,也不算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所以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但是毕竟人已经去世了,刑事责任不要承担不意味着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要赔偿被害人的民事 损失。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结案后,对方再死亡不算交通肇事罪。但是一般得赔偿受害人损失。主要看对方是否找你主张赔偿,如果对方不需要你赔偿损失那你就不用担心了。要是对方找你要赔偿,那么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申请鉴定,如果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疾病,需要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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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08
对方要是没找你要赔偿,那你就不用担心了。
要是对方找你要赔偿,那么你
可以到法院起诉,申请鉴定,如果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疾病,需要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2个回答  2017-06-08
交通事故结案后,对方再死亡,是否算交通肇事罪要看具体情况。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应在治疗结束后、或伤情稳定或伤情明确之后才能结案,在交通事故结案后对方再死亡,按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该事故是不作为交通死亡事故统计的。但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仅仅是指致人死亡。因此,是否算交通肇事罪要看法律的具体解释,驾驶员的责任和肇事的具体情节(例如是否有酒驾或其它明文规定的严重违章情节)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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