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于4月份入职一公司,由双方口头谈定工资,在做了一个月后(也就是试用期一个月)感觉不适合,便提出离职,工资按当时公司规定的时间发放(公司压工资为45天)。去收工资时,发现实际的工资和当时双方口头协定的不一致,相差了几百块钱。向公司为什么?公司回答:他们是按公司规定发放的,不知道当时我和人事谈的。再问公司的工资规定时:他们又回答说不方便别人看。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便没有签收工资(当然工资也没拿)。
问:我现在该怎么办才能拿到应得的工资?
负责人事人员已早于我离开了公司。
1.有朋友建议:既然公司这样欺负人,那就以暴制暴吧?这样行得通吗?
2.如果在一年内没去拿这份工资,会不会失效?
3.在网络上揭发这家公司,让更多的同志们以后不再重复我这样的遭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