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签订试用期合同写明每月30日为发薪日,并每月不至少一次以货

试用期内签订试用期合同写明每月30日为发薪日,并每月不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形式支付乙方报酬,甲方不得无故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但实际上是延后一个月发放,我向单位支取工资,单位让我填写工资预支单!本来就是我已经工作的报酬,咋变成预支了?!请问我可以无需提前立即离职么?能立即结清工资么?

工资应当在一个计薪周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发放。如果以自然月为计薪周期,那么比如7月30日发6月份的工资是合法的,7月30日发5月份的工资就违法。如果不是以自然月为计薪周期,比如5月26日至6月25日为计薪周期,那么6月30日发6月份工资合法,7月30日发6月份工资超过了30天就属于违法了。追问

实际上是8月初发的是六月的工资,还有这种情况公司违反劳动法合同法36条,我可以立即辞职么(我在试用期)?根据公司写的这两条,它是否违反了这份合同约定?
1.我可以立即辞职么?
2.公司是否违反国家劳动合同法?
3.公司是否违反与劳动者签订的这份试用期合同的约定?
另外,公司每月上班只休一天,每天上班时间从7:30到17:30,没有加班费!

追答

这属于未及时发放工资、拖欠工资,单位违法。如果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单位就可以离职。没有加班费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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