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案例分析(请高手帮忙……)

[案例二] 东风机器制造厂由于生产经营上的需要,要购买10台某型号的设备。经过多次谈判,该厂于1996年3月5日与红星机械制造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红星厂于本月底和下月底分两批供给东风厂10台设备,每台价格为15,000元,价款共150,000元;东风厂于每月提货时付清价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应按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的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当年3月份,红星厂按合同如期向东风厂提供了5台设备,东风厂也按时交付了75,000元钱。但4月份红星厂没有交货,东风厂多次催促均没有结果。为此,东风厂向法院起诉,要求红星厂承担违约金,并赔偿该厂因停工等待设备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红星机械制造厂是国有企业,该厂之所以没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是因为其上级主管机关干预。其上级主管机关认为,红星厂未经批准,即擅自降低产品的价格,导致国家利益损失,所以签订的合同无效。

问:在此案例中谁应该对该企业的违约责任负责?为什么?
[案例三] 某百货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我公司急需型号为01型号的钢材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在受到传真以后,都先后想百货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而甲钢材厂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便派车给百货公司送去了100吨钢材。在该批钢材送达之前,百货公司得知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200吨01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钢材厂将100吨钢材送到百货公司,被告知,他们已决定购买丙钢材厂的钢材,一次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甲厂认为,百货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甲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百货公司有没有构成违约?为什么?
2、构成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案例四]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甲厂的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有好转。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乙厂停止使用该商标。而乙厂则认为该产标自己已经注册,事有商标专用权,要求甲厂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本案中谁是侵权人?为什么?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23
1、红星厂应负责赔偿,因为无论内部如何规定,负责这件事的人是代表公司的。而且法律也有规定,只要他的身份符合规定,可以代表公司,如此造成的责任,无过错第三方不承担责任,东风厂可以索要赔偿。
2、没有构成违约,因为双方并无签定合同或有关协议,所以百货公司并没有什么义务需要履行。构成条件也是以上所说的,双方并无协议。
3、甲方侵权,因为法律有明文规定,未注册的商标其他人是可以使用并注册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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