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手~帮忙一下经济法的案例分析,谢谢

题目概况如下:

床厂-原告 钟表厂-被告
双方曾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原告生产一种钻床供应给被告,规定1997年5月交货。被告先支付价款20%的订金于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没有按规定支付订金,原告却已按期把机床生产完毕。5月10日将货物运给了被告。同时,向被告所在地的银行托收货款。5月12日被告以机床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原告便再次向银行托收货款。这次,被告却以订金未付、合同不能生效以及已通知原告合同作废为由再次拒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经查:
1、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
2、原告的产品合格,而且该产品5月16日才运低被告所在地,被告却在5月12日就以质量不合格拒付货款,纯属编造;
3、双方来网电、信期间并未提到终止合同,只是被告曾让人带口信说因为转产,要对机床进行改制,但该口信未带到。
根据此案例,问:
(1)该合同是否有效
(2)该合同是否解除
(3)本案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利用经济法中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条理完成此案例分析

此合同当然有效
因为买卖合同不以交付订金为生效要件
且双方合意.合法 符合订立程序

该合同没有解除 因为被告没有作出法定意思表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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