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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山城牌西服套装案

1999年10月10日,甲公司派人去乙厂订货,双方签订了购销山城牌西服套装的合同。合同规定:质量按样品所示,总价款为5万元。甲公司10月30日前付款,乙厂收款后发货。甲公司代理人和乙厂业务员在合同上签字。双方口头约定:乙厂先寄出样品,甲公司确认后在合同上盖章,并将合同寄回乙厂。此后,乙厂未寄样品,甲公司既未在合同上盖章,也未将合同寄回乙厂。10月20日,乙厂发出了合同上约定的全部货物。10月25日,甲公司致电乙厂,对其发货表示突然,并表示货物积压,自己很难承担责任。乙厂在电话中要求其上柜销售,并表示甲公司销售货物有困难,该厂不会不负责任。随后,甲公司拆包销售,11月底甲公司将销售部分西服的货款全部给付乙厂。12月中旬,乙厂催要其余货款,甲公司提出退货。双方协商不成,乙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其余全部货款。
本案应如何处理?

首先,先确认合同的效力,合同上有双方业务员的签字,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合同已成立并生效。除非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约定的,从你提供的信息上看不到这些。第二,关于那个口头约定,如果双方业务员有一方在诉讼中不承认的话,那么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第三,这个合同履行问题,甲方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方就发货,但甲方也进行了销售,已视为合同正常履行,甲方应支付剩余货款。因为双方在电话里面说的什么负责任与否的问题,因没有形成录音证据,不会对甲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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