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经济法高手解决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2000年6月,正在兴建某市C一号住宅小区的五通基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白水河沙厂的加急电报。该电报称:因连降大雨,致使河水泛滥,运送河沙的铁路被洪水冲毁,无法再按时运送河沙,请工程公司另想良策购买河沙。因正值施工旺季,工程需要大量河沙,而冲毁的铁路又难以在短期内通车,工程公司为不影响施工进度,遂向东乡河沙厂和胜利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果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2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东乡河沙厂和胜利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拍发了电报,并向工程公司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和价格,而胜利河沙厂在拍发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车站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火车站。在该批河沙到达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东乡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上午,东乡河沙厂和丁某一起给工程公司拍电报,称货已发出。下午胜利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诉胜利河沙厂,他们已经购买了东乡河沙厂的河沙并已经支付货款,因此,无资金再购买胜利河沙厂的河沙。胜利河沙厂坚决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双方协商不成,胜利河沙厂起诉到人民法院。
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理?

驳回胜利的请求。
工程公司发电报只是要约申请,其与胜利之间未建立合同关系,胜利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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