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范围,(1)工资和奖金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和奖金,以及婚姻存续期间的各种福利政策收入和补贴;(二)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 (四)继承财产、赠与财产,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获得的财产。对于继承收益,指的是取得财产权,而不是实际占有财产。即使在婚姻终止之前没有实际占有财产,继承的财产也应是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只要继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五)应共同拥有的其他财产。(六)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七)养老保险基金和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八)婚姻的一部分在婚姻存续期间由配偶共同拥有,以军人名义支付退役费、自营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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