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开庭审理了,被告方也到庭了,但被告方提出两点:1、抚养费过高;2、在婚姻期间因拆迁所享有的安置房要一并分割(被拆迁房为我父母的房,经家人同意我们是挂靠在他们名下享有的,在我家人同拆迁办签订的安置协议上是有他的名字,我是户主,被告没有出任何费用)。最终法院判离,抚养费每月300元(可根据但当生活水平增加),被告称要求分割家庭共有债权,因其尚未实际取得,且涉及到其他共有人利益,不宜一并处理。我想请问抚养费是怎样算的,被告方称要分割家庭共有债权,有什么法律法规可查?被告可享有这个债权吗?
我不确定被告方是否收到传票,我的已签收了,半个月后开庭的!
追答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可以放心的。